问:手术器械类产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豁免生物学试验?
答:基于当前认知水平,若手术器械类产品中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仅由金属材料组成,经验证符合外科植入物用金属材料或外科器械用材料相关国家、行业及国际标准,以及产品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中规定牌号(如YY/T 0176《医用剪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材料牌号),在提供材料化学成分验证资料(若论证生产工艺对材料化学成分不造成影响,可以原材料材质单的形式提交)的情况下可豁免生物学试验。
问:热原同细菌内毒素是否等同?
答:热原泛指能引起机体发热的物质,热原包含了材料致热及细菌内毒素致热两方面信息,属于生物学评价项目。细菌内毒素是革兰氏阴性菌死亡、自溶后,释放出的细胞壁中脂多糖成分,通常来源于生产中引入的生物污染,不属于生物学评价项目。一般来说,细菌内毒素是热源,但热原不全是细菌内毒素。
问:如何编制《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
答:委托生产是指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其他生产企业进行的生产活动。通过《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签订,明确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时,双方在产品生产全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双方对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安全义务和责任;保证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注/备案和生产许可/备案的有关要求,切实保证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体可参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
问:如委托省外具备生产范围的企业生产,注册核查时是否需要对受托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答:需要。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38号),涉及境内跨区域委托生产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原则上应当由注册(申请)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或者联合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请)人及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特殊情况下注册(申请)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实无法派出检查人员的,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核查,注册(申请)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注册(申请)人体系核查情况对受托生产企业核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问:注册人已取得注册证,能否变更受托生产企业,但受托生产企业不具备生产范围?
答:可以。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注册管理的通知》粤药监办许〔2024〕133号 二、关于变更注册证委托生产地址(二)受托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尚不具备生产范围的,可凭委托方的医疗器注册证申办生产许可相关业务,待受托方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资质后,再按前款办理注册证变更备案。省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涉及委托生产的,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标注申请。
问:注册人能否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产品上市放行?
答:不能。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38号)(八)注册人委托生产时,应当建立产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标准、条件,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记录、质量检验结果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经授权的放行人员签字后方可上市。产品上市放行应当由注册人自行完成,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上市放行。
问:当利用已上市同类器械的生物学试验数据进行生物学评价时,哪些因素可能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
答:(1)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的主要因素有:产品的材料化学组成(包括各组成材料比例)、产品物理结构、表面特性、生产工艺、灭菌方法、原材料供应商及技术规范、液体类产品/湿态保存类产品还需考虑内包装材料。(2)若受试品与申报产品在以上所列可能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的因素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则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所提交的试验报告适用于申报产品,必要时补充相应的生物学评价资料,如可沥滤物分析及毒理学风险评定资料、相关生物学试验项目的补充试验等。
问: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是否必须对病毒灭活工艺进行实验室验证以评价病毒灭活效果?
答:根据《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申请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所提交的研究资料中需包含对生产过程中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工艺过程的描述及有效性验证数据或相关资料。即可以通过实验室验证获取验证数据,或者从动物源材料供应商处获取验证数据,也可以通过文献或历史数据对病毒灭活效果进行评价。若所提交的验证数据不是基于申报产品本身验证获得的数据,则需要进行适用性的分析论证。
问:医疗器械发生变化时,何种情况需对其生物安全性进行重新评价?
答:医疗器械变化,需要对其生物安全性进行重新评价的情况包括:(1)制造产品所用材料来源或技术条件改变时;(2)产品配方、工艺、初包装或灭菌改变时;(3)贮存期内最终产品发生变化时,如贮存期和(或)运输条件改变时;(4)产品用途改变时;(5)有迹象表明产品用于人体会产生不良反应时。
问:对于灭菌确认报告,申请人是否可采用其他同类产品的灭菌确认资料支持申报?
答:如与同类产品的材料、结构组成、初包装、生物负载等方面的灭菌相关风险可覆盖申报产品,申请人可利用同类产品的灭菌确认报告作为支持资料,但应特别注意差异对灭菌风险覆盖性的影响。申报时应同时提交可采用同类产品灭菌确认报告的论证性资料及其灭菌确认报告。
问:母公司和多个子公司都在同一园区,生产无菌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均有注册和生产许可证件。如果母公司申请CNAS实验室(包括生物,化学),在申请认可的范围内,子公司的出厂检测的生物和化学项目,以及日常需要监测涉及到生物的项目 ,是否可以委托给母公司检测?从而子公司不再保留生物,化学实验室。
答:《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规定: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试验等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问:我司拟注册一款产品,产品终端灭菌为湿热灭菌,需购买湿热灭菌柜,该灭菌工艺是否可以委托外部灭菌,按医疗器械供应商核查要求进行准入并签定质量协议是否可行?湿热灭菌供方是否需要什么资质?
答:建议结合产品特性和工艺特点,基于风险充分研判产品实现过程中各工序影响因素,应特别关注无菌保障水平、产品实现无菌的方式方法等,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有效和持续稳定可控。从湿热灭菌产品工艺特点、风险要素和无菌保障水平要求等考量,不建议委外灭菌。
问:关于注册人制度项目,我司作为委托方,拥有全项目的成品检验能力,是否可以由我司进行成品检验,受托方的生产放行通过认可我司的检验报告,是否可行?
答:注册人应当按照委托生产实际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明确双方在产品生产的全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有效衔接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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