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经环氧乙烷灭菌后无菌提供的第二类无源医疗器械,在申报首次注册时应提供哪些灭菌验证资料?
答:灭菌验证资料应包括灭菌方案及灭菌报告,报告中至少应包含灭菌的主要信息(如灭菌批号,生产批号) 及灭菌结果、灭菌结论。灭菌结果应以列表的方式阐述灭菌过程中的数据汇总信息(如短周期、半周期及全周期的实验结果,菌片、IPCD、EPCD及产品的检测结果);灭菌结论应包含灭菌参数和装载图,装载图应至少能体现灭菌验证中菌片、温度传感器的放置情况。灭菌验证的原始记录,应提交各个周期的灭菌批记录单(包含灭菌批号、生产批号和委托灭菌企业公章)和灭菌服务协议(应包含产品清单),其他原始记录依据灭菌验证资料的完整性选择提供或不提供。
Q2: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产品中可重复使用的附件消毒灭菌资料应关注的问题有哪些? 答:可重复使用的附件,使用前应保证已消毒或灭菌。说明书中应明确具体的消毒/灭菌方法(如使用的消毒剂、消毒或灭菌设备),消毒/灭菌周期的重要参数(如时间、温度和压力等)。研究资料中应提供消毒/灭菌方法确定的依据、消毒/灭菌效果确认资料及推荐的消毒/灭菌方法耐受性的研究资料。Q3:.对于管理类别由第三类调整为第二类的医疗器械产品,其产品注册证还为第三类产品注册证,如果产品发生了《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需进行变更注册的变化,能否直接到住所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 答:此种情况,不能直接到住所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应到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Q4: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是否会开展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答: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在对变更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器械审查中心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Q5: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 答:1.依法承担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报告等环节中的相应法律责任。 2.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明确委托生产中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责任划分、放行要求等责任,明确生产放行要求和产品上市放行方式。 3.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核。 4.加强不良事件监测,根据风险等级建立医疗器械相应的追溯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可满足全程追溯的要求。 5.可以自行销售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自行销售的注册人应当具备规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能力和条件;委托销售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6.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研发、生产、销售和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流程追溯、监控。 7.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系统完整、可追溯。Q6: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应至少配备哪些专业人员,需要满足的要求是什么? 答:(1)应当配备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受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派,履行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等责任。 (2)应当配备专门的研发技术人员,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3)应当配备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能够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 (4)应当配备专门的法规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法规要求,能够处理相关法规事务。 (5)应当配备专门的上市后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售后服务等要求,能够处理相关上市后事务。
Q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涉及的产品是否可以通过注册人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生产活动?
答: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注册人不得通过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的方式开展生产活动。
Q8:如何编制《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
答:委托生产是指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其他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进行的生产活动。
通过《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签订,明确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时,双方在产品生产全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双方对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安全义务和责任;保证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注册/备案和生产许可/备案的有关要求,切实保证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具体可参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
以上内容摘自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